已登记的抵押和未登记的质押,未登记的抵押权和质押权
作者:admin日期:2024-01-08 01:00:32浏览:111分类:房产
登记的抵押权和质押权的优先顺序
1、法律分析:抵押权优先于质权。优先权是法律上基于特殊政策性考虑而赋予某些特种债权或其他权利的一种特殊效力,以保障该项权利能够较之普通债权而优先实现。
2、质押权与抵押权都优先于普通债权,但抵押权优先于质权。优先权是法律上基于特殊政策性考虑而赋予某些特种债权或其他权利的一种特殊效力,以保障该项权利能够较之普通债权而优先实现。
3、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有多个担保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有约定其他担保优先于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优先于抵押权受偿,如果没有约定的,物的担保优先于人的担保受偿。
4、顺序在先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实现后的剩余价款应予提存,留待清偿顺序在后的抵押担保债权。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5、法律主观:抵押 质押 留置的顺序为,先是 留置权 ,然后是登记的 抵押权 ,之后是质押权最后才是未经登记的抵押权,留置权一律优先于抵押权、质押权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6、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主债权的利息。,主债权。,在抵押物灭失、毁损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优先受偿。
有登记的抵押权和质权哪一个优先?
1、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有多个担保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有约定其他担保优先于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优先于抵押权受偿,如果没有约定的,物的担保优先于人的担保受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所以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受偿。
3、在同一顺序中,按照债权比例清偿;质权有效设立而抵押权未登记的,质权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尚未有效设立,抵押权尚未登记的,此时抵押权已经有效设立,所以抵押权有优先受偿权。
4、质权设立先无论抵押权否登记 都是质权优先。 先成立了留置权 ,要看谁设立质权或者抵押权, 钩时动产所有人设立质权抵押权 ,留置权优先, 留置权人设立质权和抵押权, 质权和抵押权优先于留置权。
5、抵押权优先于质权。优先权是法律上基于特殊政策性考虑而赋予某些特种债权或其他权利的一种特殊效力,以保障该项权利能够较之普通债权而优先实现。法律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6、同一财产抵押权与 留置权 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五条6868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同一动产上两个以上未登记的抵押权应如何受偿
法律分析:一个抵押物有二个以上抵押权人的,按下列顺序受偿:办理抵押登记的先受偿。均办理抵押登记的,按抵押登记先后顺序清偿。同时登记的,按债权比例受偿。均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按债权比例受偿。
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办理抵押登记的先受偿。均办理抵押登记的,按抵押登记先后顺序清偿。同时登记的,按债权比例受偿。均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按债权比例受偿。
《担保法司法解释全文》第78条规定:同一动产向两个债权人抵押的,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实现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受偿。可见,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论设定先后,均为同一顺序。
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当一个担保物上抵押权、质押权及留置权并存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优先受偿,即:留置权、已登记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质押与没有登记的抵押权谁优先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质押和抵押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
值得注意的是,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必须有个前提,即抵押权有效设立且依法登记。按照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原则:未经登记的抵押不能优先于质押权受偿。
法律主观:抵押权与质押权哪个优先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受偿。值得注意的是,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必须有个前提,即抵押权有效设立且依法登记。
抵押质押一般来说优先执行质押权,但是如果存在有登记备案的抵押权,则登记后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
已登记的抵押权和质权哪个优先
1、根据相关法律依据,抵押权与质权并存。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2、抵押权优先于质权。优先权是法律上基于特殊政策性考虑而赋予某些特种债权或其他权利的一种特殊效力,以保障该项权利能够较之普通债权而优先实现。法律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3、法律主观:抵押权与质权并存。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该怎么办呢?
法律主观: 留置权 优先于 抵押权 和 质押 权受偿。 经依法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受偿。 值得注意的是,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必须有个前提,即抵押权有效设立且依法登记。
如果质权有效设立,并且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质权通常优先于抵押权受偿。这是因为质权是以动产的交付作为生效要件,并且交付具有公示效力,可以对抗后面产生的权利。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第七十九条规定, 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因此,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受偿的前提是抵押权有效设立且抵押权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登记.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优先于质押权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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